為在澳門發生,消費爭議金額不高於澳門幣 5萬元之申訴方(消費者)或被訴方(商號)。
附註: 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所受理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屬消費爭議;
- 相關爭議在澳門發生;
- 議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五萬元;
- 爭議雙方達成提交仲裁中心審理與裁決的協議;
- 不涉及不可處分權利之爭議;
- 不涉及因自由職業者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爭議,以及關於因身體及精神的侵害或因死亡引起的附帶於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追究的爭議。
- 若被訴方為仲裁中心之「加盟商號」或「誠信店」,僅需申訴方(消費者)同意,便可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審理與裁決。
- 若非為仲裁中心加盟商號,欲採用仲裁機制解決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可作臨時加盟以開展調解及仲裁的程序。
- 申請臨時加盟的商號須填寫“臨時加入聲明”(可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索取),並提交相關的商業登記資料(例如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請表」或營業稅M/8格式「徵稅憑單」影印本、企業主或法人代表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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