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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 信 店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為提高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加盟商號』的誠信形象,並向各行業推介相關的機制;在2001年起,向未有投訴紀錄之消費爭議仲裁中心的『加盟商號』發出年度的『誠信店』標誌,以鼓勵有關商號在推展商務之同時,更顧及到消費者的權益。 『誠信店』優質標誌也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目前唯一一個獲官方認可的“消費購物”保証標誌。 消委會除規定有關商號在消費爭議發生後,必須接受消費者要求;進行自願仲裁外,現從企業與消費者活動之間,如何提高企業的信譽與形象,提出一些準則,要求已加入或將加入有關制度的商號遵守。
「誠信店」商戶應遵守的準則:
消委會與各行業/商會訂定之“行業守則”(行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根據《消費者的保護》法律,致力協助各行業制定”行業守則”(行規),透過提升行業的自律與消費維護意識,為消費者建立起一道有效的保護屏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訂定之「手信業(食品零售)行業守則」 澳門餅食手信商會其屬下會員及消委會「誠信店」手信業商號遵守「手信業(食品零售)行業守則」規定,為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1. 嚴格遵守食品標籤法的規定,貨品要有完整的標籤; 2. 清晰標示本澳法定貨幣價格及相應的計量單位; 3. 如接受本澳法定貨幣以外的貨幣,必需將該等貨幣的售價同時清晰地標示出來或在營業場所的當眼處標示相關之兌換率; 4. 嚴格遵守《法定度量衡單位制度》及《秤量及計量操作》法例; 5. 保證秤量器之準確度; 6. 向消費者清楚展示每次的秤量結果; 7. 出售安全及衛生的食品,以及確保營業場所及製作工場保持衛生及清潔,特別是非預先包裝的食品; 8. 不出售冒牌及抵觸商標法例之產品; 9. 以良好的營商手法推銷食品及產品; 10. 提供發票或收據(內容須包括售價、重量、售賣日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
11.支持環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洗染業聯合公佈之“行規” 消委會「誠信店」洗染業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顧客與本公司訂明,現本公司代顧客洗染或熨衣物,須遵照下列條文辦理,除經本公司經理親自簽署,其他任何塗改概與本公司無涉; 2. 持此收單之人,即為物主。若將此單交予本公司,便可領回衣物。倘此收單遺失時,請用書面通知本公司,而本公司酌量情形後,有權要求擔保方得領回衣物; 3. 倘因衣物質劣或陳舊,以致衣物短縮,變壞或脫色,本公司概不負責; 4. 顧客點收衣物後,則認為該衣物經已交收妥當,出門概不負責; 5. 發給收單後,限期60天內到取;到期後2個月內提取衣物者,本公司將加收等於該單洗衣費百分之五十之儲藏處理費。若超過上述到期後之2個月仍未提取衣物者,則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相關衣物; 6. 付來衣物,如遇不可抵抗之損失,或因天災、社會暴動、戰爭等,本公司恕不負責; 7. 付來衣物,請事先檢查。如有貴重或任何物件遺漏袋中引致損失,本公司恕不負責; 8. 洗熨衣物,如有遺失或工序出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若得不到協議,則循法律解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百貨辦館業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澳門百貨辦館業商會有會員商號起過160間,和消委會「誠信店」的辦館士多超級市場類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嚴格遵守《食品標籤法令》的規定; 2. 嚴格遵守《法定度量衡單位制度》及《秤量及計量操作》法例; 3. 貨品要有條碼,而條碼內容必需保證準確; 4. 貨品要有完整的標籤; 5. 不出售已證實為危險的產品,及承諾回收危險產品; 6. 確保產品的來源管道,保證產品的質素; 7. 貨品真正是減價才可宣傳為減價,如非真正減價不可標榜為減價貨; 8. 不可銷售過期貨; 9. 支持環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手提電話零售業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澳門手提電話零售業商會會員商號有超過100間,和消委會「誠信店」通訊器材類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行貨 1.1 由購買日起免費保養一年(*人為性損毀除外); 1.2 于購買日起計,七天內手機如出現故障可更換同款同色新機(*人為性損毀除外); 1.2.1 全套配件連紙盒; 1.2.2 機身及電池沒有明顯花損; 1.2.3 需經代理商指定的特約維修檢測中心檢驗,確認沒有*人為性損壞。檢測過程不超過24小時。 1.2.4 顯示幕出現爆裂性損毀,則不作保養,客人需自費維修。 1.3 如該貨品在澳門沒有維修站,維修保養服務需時45個工作天。 1.4 維修保養服務之寄運費用全免; 1.5 配件免費保養三個月; 2 水貨 2.1 客人購買時必須檢驗清楚; 2.2 機身及配件不設保養; 2.3 貨品如有問題,客人需自費維修; 3 贈品 3.1 不設退換及保養服務; 4 其他 4.1 零售商需向客人說明貨品屬行貨或水貨,並在單據內注明之; 4.2 零售商重視貨品品質、安全性及關心環保問題; 4.3 零售商建議客人選購貨品時,應自先瞭解貨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自己所需,以免購入後才發現不符合自己的需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人為性損毀:a.保養封條已損毀;b.產品曾受到未經授權的修理;c.產品曾受食物或液體濺灑;d.產品有明顯的損毀或爆裂狀況。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電器零售業聯合公佈之“行規” 消委會「誠信店」電器用品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必需標示產品價格; 2. 確保產品的安全質素; 3. 為產品提供至少一年的保修責任,並能讓消費者詳細知悉產品保修條文; 4. 商號有責任掌握產品的來源地或貨源,包括產品屬“行貨”或“水貨”,並能清晰地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讓消費者知悉; 5. 商號要保證產品能如期交貨給消費者; 6. 商號重視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例如協助關於產品安裝的服務等; 7. 商號關注及具有環保意識; 8. 商號如知悉產品的維修零件及保修條件有一定限制,例如產品及所需、配件及零件即將停產,商號應主動讓消費者知悉。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電腦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澳門電腦商會的會員商號有30多間,和消委會「誠信店」電腦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商戶遵守對消費者《 服務第一 》 的宗旨; ˙店號遵守對消費者在現行澳門法律的保障; ˙清晰標示產品的售價或提供清晰的報價單與客戶; ˙商品資料清楚列明; ˙貨品如有保修期,保修內容必需詳細及清晰; ˙對軟件類電腦產品,清晰提供與消費者所包含的服務訊息 ˙貨品要有完整的保用證明; ˙商號應不出售已證實為危險的產品,及承諾回收危險產品; ˙商號確保產品的來源渠道,保護產品的質素,有利環保等; ˙前線員工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可迅速解答顧客的疑問,並提供熱誠周到的顧客服務。 ˙貨品真正是減價才可宣傳為減價,如非真正減價不可標榜為減價貨; ˙店號應註明全部貨品的保養期限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金業同業公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澳門金業同業公會會員有超過60間,和消委會「誠信店」 金銀珠寶飾物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足金首飾、白金首飾的回收方式,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 足金首飾
表2. 白金首飾
(二)鑽石首飾的回收,則依下表所示:
(三) 在展示或出售任何翡翠商品時,商號必需在展示的場所、商品的標籤及出售的單據上標示或註明該商品是否為「處理翡翠」字樣,用以區別「天然翡翠」,使消費者更有信心。
(四) 在銷售鑽石首飾時,其發票或單據上,應註有鑽石的重量和形狀;如具有鑑證機構發出的證書,可依該證書上所載有的資料填寫,並註明該證書簽發機構的名稱、所在地及證書編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大藥房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澳門大藥房商會的會員商號有50多間,和消委會「誠信店」 西藥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二)確保產品的來源渠道,保證產品的質素; (三)主動回收不安全的產品; (四)不銷售過期產品; (五)須清晰地標示產品的售價; (六)保持藥房範圍清潔及良好的衛生,以使藥品適當地存放; (七)因應病人的需要,提供專業諮詢給購藥者; (八)尊重醫生的處方; (九)支持環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港澳燕窩業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港澳燕窩業商會的會員商號有超過50間,和消委會「誠信店」 燕窩參茸海味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 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二) 保證售賣真貨; (三) 設定機制,從採購、運輸至銷售過程,都能夠保證貨品的質素、衛生及安全性; (四) 詳細標示及保證貨品的資料真確性,包括燕窩的產地來源、品種、級數; (五) 明確標示貨品的零售價格及計量單位; (六) 迎合澳門旅遊購物城市的實際需求,貨品每單位的零售價除標示澳門幣外,還有港幣及人民幣,同時能提供十進制與非十進制的計價方式; (七) 必需向消費者發出單據,並將貨品的細則資料盡細列於單據內; (八) 良好的售後服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建議烹煮方法,並將烹煮燕窩的方法闡釋在包裝上或單據內; (九) 設立具效率的機制,若貨品出現問題時,能迅速回應消費者的訴求及回收貨品; (十) 設立有效及良好的投訴機制及渠道; (十一) 迅速及積極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十二) 如具有退貨措施,要清晰地列明在單據內; (十三) 商號進行的宣傳推廣及廣告活動的內容,必需是事實,不能有誤導成份; (十四) 制定內部措施,確保員工能為消費者提供良好及專業的售前售後服務; (十五) 支持環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本澳多個房地產置業商會聯合公佈之“行規” 來自本澳多個房地產置業商會的會員商號,和消委會「誠信店」 房屋中介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應與委託人(註1)簽訂《不動產中介服務委託協議》,以保障雙方利益,並應向其詳細解釋協議內的各項條款。 (二):協議內應列明有效期、地產公司提供買賣/租賃中介服務的職責、地產公司與委託人議定的中介服務費和訂金及收取中介服務費和訂金的時間和方式。 (三):應要求委託人提供由業主的物業資料予地產公司,包括發展商的買賣合約或契、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證明書,及給予(若有的情況)關於改建及維修費用的資料。 (四):應向委託人提供一切簽訂的文件副本。 (五):應要求委託人提供明確清晰的指示,特別是議價過程中的出價或還價。 (六):地產公司在協議容許下代收取訂金或任何款項時,必須立即告知委託人並提交已收妥款項之證明,並發出收據。 (七):應要求有意置業/承租人填寫不動產視察記錄表,並須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核實。 (八):凡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業主或出租人需出示物業證明文件正本(如發展商的買賣合約或契)方可交易。 (九):不動產買賣成交:買賣雙方應按協議內容所規定,給付中介服務費(佣金)給予提供服務的地産公司。 (1):在地産公司落訂時,買賣雙方必須各先付部份中介服務費給地産公司;餘下部份中介服務費於律師樓辦理預約買賣合約或於發展商辦理合約轉名手續時付清。 (2):買賣雙方已付之部份中介服務費,無論任何原因,皆不能向地産公司取回;除非律師或發展商等反對該不動產之成交則作別論。 (3):買賣雙方於不動產成交一經落訂,如遇買方“撻訂"或賣方賠訂,買賣雙方已付之中介服務費不得向地産公司取回;買賣任何一方反悔而導致交易中斷,雙方必須在介紹的地産公司按所簽合約規定辦理終止買賣的手續,同時買賣雙方仍要履行繳付餘下的中介服務費給地産公司的責任。 (十):不動產租賃成交:必須按協議內容所規定付給服務費予提供服務的地産公司。 (1):承租人於地産公司落訂時,業主和承租雙方先付部份服務費給地産公司,餘下部份服務費於雙方簽妥租約時付清。如非地產公司出現違規情況下,業權人和承租人已付之一半服務費,皆不能向地産公司取回。 (十一):不動產買賣成交,買方需負責繳付印花稅、立契稅、登記費、造契律師費等。而賣方需負責繳付轉名前之房屋稅、地租(包括積欠的管理費、水電費、中央石油氣費)等。 (十二):地産同業應衷誠互助友好合作、堅守職業操守,講究專業誠信,提供最佳服務。 (十三):所有委託人及地産同業倘對有關地産公司未按本“守則”辦事,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反映。
* 備註(1)委託人:是指要求不動產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誠信店」 - 時裝、皮鞋(衣履)及皮革用品零售行業訂定之“行規” 消委會「誠信店」衣履皮革類的商號,將遵守以下“行規”來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貨品一定要清晰地標示澳門幣的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必需同時標示出來; (二):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貨品的正確產地來源; (三):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處/清理貨品的方法; (四):不可出售冒牌貨; (五):要清楚標示減價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應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六):交易過程有額外收費,如修改衣服費用等,在交易前要向消費者清楚說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消費者以預付(全數金額/部份金額)方式訂購貨品,商號要向消費者發出收據或憑單; (八):零售商要妥善處理消費者訂購的貨品; (九):商戶應要求消費者提供訂購貨品單據作取貨憑證; (十):貨品保持完整,包括貨品的原來包裝;及同時具備單據的情況下,零售商接受消費者於七日內退換貨品的要求; (十一):貨品如有保養要在單據內列明保養範圍、規定及時限; (十二):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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