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無償性:如所涉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即十萬澳門元),仲裁及調解程序屬無償向當事人提供。(若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則需按中心訂定之收費表收取費用)
利於執行:調解是由雙方自願參與,透過協商得出相互接受的解決方案,有利於日後的執行。
快速高效:調解會由調解員主持,雙方有望在和平的氣氛下進行直接的協商,大大縮短處理時間。
達致雙贏:調解的解決方案由雙方協商而成,能滿足雙方的需求,避免因裁決而敗訴的風險。
仲裁
無償性:如所涉金額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即十萬澳門元),仲裁及調解程序屬無償向當事人提供。(若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則需按中心訂定之收費表收取費用)
不強制聘請律師:消費者及商號可自由選擇是否聘請律師。
公平公正:由獨立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整個仲裁程序由《規章》規範。
裁決具法律效力: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強制性及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