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體委員會
根據法律第4/95/M號及法律第1/98/M號之有關規定:
性質

消費者委員會,是具有法律人格及行政和財政自治的公法人,且受本法規及其他 適用法例管制。

職責
  1. 一、消費者委員會職責為:
    1. a) 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
    2. b) 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3. c)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劃;
    4. d)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
    5. e)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其會員活動的法例;
    6. f)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
    7. g) 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
    8. h)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9. i)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2. 二、消費者委員會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每年制定及通過報告書,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機構

消費者委員會的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

責任
  1. 一、消費者委員會機構的成員對因有關決議而衍生的違反或不當事情所產生的損害共同負責。
  2. 二、參與會議並投反對票,以及缺席的成員 免除責任。
全體委員會設立及組織
  1. 一、全體委員會由十一名成員組成,其中由行政長官的批示委任的現職行政當局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不得超過三名。
  2. 二、主席由全體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主席不在或因故缺席時,將由委員曾為此目的而指定的成員代替。
  3. 三、全體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得以相同期限續期。
全體委員會權限
  1. 一、全體委員會的權限特別是:
    1. a) 對制訂維護消費者一般政策方針提出建議,並交由監護實體審批;
    2. b) 通過年活動計劃消費者委員會專有預算和有關修正及修改,並將之提交監護實體確認;
    3. c) 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每年通過報告書,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4. d) 通過消費者委員會活動報告及管理賬目,並將之提交監護實體確認;
    5. e) 通過消費者委員會所必需的規章,特別是全體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6. f) 對於公共財產及公共事業的特許企業所採用的收費表及作出的有關修改發出不具約束力意見書;
    7. g) 建議與其他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及議定書;
    8. h) 通過關於執行委員會所開展活動的方針和指示;
    9. i) 監管其決議的執行;
    10. j) 要求有關執行委員會任何行為的資料,報告和解釋。
  2. 二、上款f)項所指的意見書在消費者委員會收到請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仍未發出,則推定為獲得贊同。
全體委員會主席的權限

全體委員會主席的權限為:

  1. a) 召集有關平常和特別會議;
  2. b) 領導工作及維持紀律;
  3. c) 行使由全體委員會授與的權力。

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名單(2023.08起):
徐達明 主席
林迪恩
鄭穎堯
歐家輝
區小平
李居明
李勁揚
王淑梓
黎浩然
黃敏姿
周笑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