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的定義

根據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消費者”是指獲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供非業務上使用的自然人。

消費者權利

根據第9/2021號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 (一)獲得指導及取得資訊;
  • (二)健康及安全受保障;
  • (三)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
  • (四)經濟利益受保障;
  • (五)獲得損害賠償;
  • (六)參與在法律上有關自身權益的訂定;
  • (七)獲得法律保護及便利訴諸司法。

獲得指導權利

消費者有權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推動的教育活動或推廣與消費相關的訊息,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指導。

取得資訊權利

一、在協商或訂立合同階段,消費者均有權取得對了解商品或服務屬必要的資訊。

二、經營者須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下列資訊:

  • (一)經營者的認別資料,尤其是經營者的名稱或商業名稱;
  • (二)經營者的聯繫方法,尤其是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
  • (三)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計量單位;
  • (四)價金的支付方式;
  • (五)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方式;
  • (六)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尤其是商品的成分、規格及型號,但涉及生產秘密除外;
  • (七)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方法;
  • (八)消委會的聯絡資料。

三、除了上款所指的資訊外,經營者亦須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下列倘有的資訊:

  • (一)商業場所名稱及地址;
  • (二)優惠或折扣及其持續時間,以及最低消費;
  • (三)費用及任何其他負擔,尤其是商品的運輸附加費、郵費或交付費;
  • (四)約定的履行模式,以及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限期;
  • (五)使用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務時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及副作用;
  • (六)正常使用有危險性的商品或服務時可能出現的、危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的風險;
  • (七)商品的安裝及使用方法;
  • (八)商品或服務的保證條件;
  • (九)售後服務範圍,包括倘有的供應商品的零部件及配件;
  • (十)合同的生效期;
  • (十一)如屬期限不確定或自動續期的合同,其單方終止或不續期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後果;
  • (十二)如屬設有最短合同期限的合同,其提前終止的條件。

四、以上數款的規定亦適用於與主商品或服務一併提供或附帶提供予消費者的商品或服務。

商品及服務的品質保障

供消費的商品及服務應按照法律規定符合指定用途和產生應有作用,如未有相關法律規定,則應符合消費者的正當期望。

經濟利益保障

一、於合同的準備、形成及生效期間,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所建立的法律關係中均須體現各參與者的平等、誠實及善意。

二、為防止因採用預先設定的合同而引致的濫用情況,經營者:

  • (一)須以清楚及準確的方式訂定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載於個別化合同內的條款;
  • (二)不得在個別化合同內加入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嚴重失衡條款。
  • 三、取得商品的消費者有權獲提供相應售後服務,包括在所供應商品的一般平均使用期內獲提供零部件及配件。

    四、禁止經營者限定消費者必須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方向其提供所欲購買的商品或服務。

損害賠償

消費者有權因獲提供與合同規定不相符的商品或服務、支援不足或違反合同而引致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參與權

一、在對影響消費者依法獲保護的權益的立法程序中,消費者有權表達意見及被諮詢意見。

二、上款所指被諮詢意見的權利是透過消費者的代表實體行使,並須在進行有關的立法程序時聽取該等實體的意見,或在欠缺有關的代表實體時,透過公開諮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