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監督實體
經濟財政司司長
職責
消費者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推廣和推行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及措施,並就執行該等政策及措施的事宜發表意見、提交報告、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
(二)接收和處理消費者的投訴,透過協調爭議雙方,以及進行機構調解及仲裁,協助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以及轉介和跟進屬行政當局的其他部門的職責範圍的投訴;
(三)執行法律規定屬消費者委員會職權的監察工作;
(四)搜集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資訊,尤其是商品及服務的特徵及價格資訊;
(五)對提供予消費者的零售商品及服務的價格進行調查研究;
(六)對各類零售層面商品進行比較測試;
(七)促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私人實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範疇的交流和合作;
(八)鼓勵及促進行業誠信自律;
(九)推動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十)公佈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資訊性資料;
(十一)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