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收費規則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的收費規則
第一條
為計算費用的案件利益值
一、為計算程序的費用,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必須確定每一調解或仲裁程序之利益值;而該利益值相等於申請人提出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
二、如提出反訴,程序之利益值相等於兩個請求的直接經濟利益之和。
第二條
預付金的種類和數額
一、關於調解程序,爭議雙方當事人應按附表一所規定的費用,向中心繳付預付金,每一方當事人的預付金額相當於程序費用之百份之五十(50%)。
二、關於仲裁程序,爭議雙方當事人應按附表二所規定的費用,向中心繳付預付金,每一方當事人的預付金額相當於程序費用之百份之五十(50%)。
三、如仲裁程序因反訴而引致案件利益值之增加,爭議雙方當事人應按附表二所規定的費用,向中心繳付相應的補充預付金。
四、如預付金的金額非為澳門元一元的倍數,應將小數化成整數進位至澳門元一元作結算。
五、爭議雙方當事人須自通知繳付預付金之日起五日期限內繳付該費用。
第三條
減少
一、倘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召集調解會議前廢止調解協議,則本規則所規定的調解程序費用,減少百分之五十(50%)。
二、倘爭議雙方當事人廢止仲裁協議,則本規則所規定的仲裁程序費用,按以下規定減少:
(一)在呈交答辯書前:減少百分之七十五(75%);
(二)在呈交答辯書後,但仍未進行初步聽證:減少百分之五十(50 %)。
三、倘當事人同時選用調解和仲裁,則相關程序的總費用,減少百分之二十五(25%)。
第四條
調查證據的費用
一、調查證據及採取有關措施的開支,按實際支出確定。
二、聲請採取措施的開支應由聲請的一方當事人繳付。
第五條
緊急仲裁員及臨時措施的費用
根據附表二屬須收取費用的仲裁程序,指定緊急仲裁員及請求臨時措施的費用為附表二所規定的費用的百分之十(10%)。
第六條
欠繳費用
一、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不繳付任何預付金,則導致程序終止。
二、因其中一方當事人不繳付預付金而導致程序終止,另一方當事人已繳付的預付金將獲得返還。
三、如屬反訴而引致當事人需繳付補充預付金的情況,因其中一方當事人不繳付補充預付金,該方當事人已繳付的預付金將不獲返還。
四、不繳付第四條或第五條所指的費用,則導致不採取該等措施。
附表一
調解程序之收費表
案件之利益值
調解程序之收費表
澳門元100,000元或以下
免收費用
澳門元100,001元至25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0.5%
澳門元250,001元至50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1%
澳門元500,001元至75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1.5%
澳門元750,001元至1,00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2%
澳門元1,000,001元或以上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2.5%
附表二
仲裁程序之收費表
案件之利益值
仲裁程序之收費表
澳門元100,000元或以下
免收費用
澳門元100,001元至25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1%
澳門元250,001元至50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2%
澳門元500,001元至75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3%
澳門元750,001元至1,000,000元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4%
澳門元1,000,001元或以上
相當於案件之利益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