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衣履皮革零售業行業守則”, 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經營環境
1. 保持經營範圍內的整潔及良好衛生,提供足夠的照明、加以控制通風、溫度及濕度調節,使衣履皮革商品存放於合適環境,以防商品受潮或影響品質。
銷售及營運
2. 營業時間標示於門口當眼位置,除特殊情況除外,應按營業時間持續對外經營。
3. 經營場所內清晰區分一般零售商品及特價品/瑕疵品。如標示為特價品/瑕疵品的商品在售後處理上有特別安排,需於被標示為特價品/瑕疵品的商品附近的當眼處及單據上清楚列明商品的狀況及相關條款。
4. 清晰標示倘有的優惠方案及優惠期,同時列出相關商品的原價作對比。
5. 倘有售賣不同國家或地區之衣履皮革商品,如有尺碼或其他規格上差異,應主動向消費者講解,尤其不同地區之規格。
6. 向可靠的供應商進貨,不出售冒牌及抵觸商標法例之產品;如消費者要求,應提供正確產地來源。
7. 在交易前要向消費者清楚說明倘有的其他或額外收費項目及相應金額(例如修改衣服)。
8. 如商品在使用或清理過程中需特別處理,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處理或清潔商品的方法。
9. 在出售貨品前,與消費者核對所購買之衣履皮革的尺碼,以防出現錯碼、大小腳或單邊鞋等情況。
10.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單據(內容須包括商品名稱、售價、尺寸、售賣日期、商號名稱、聯絡方式、交易總額等資料)。
11.若接受消費者以預付(全數金額或部份金額)方式訂購商品,商號應向消費者發出收據或憑單,收據上應註明到貨日或預計到貨日,並讓消費者清楚知悉需出示訂購商品之單據作取貨憑證;倘消費者遺失單據,商號應向消費者提供恰當之處理方法。
12.商號應妥善處理為消費者訂購的商品,倘逾時未有向消費者交付商品,需向消費者提供解決方法或按消費者要求退還已預付之金額。
13.商品如附有保養服務,應為消費者提供原廠的保養卡或證明,又或在單據內列明保養範圍、規定及時限等資訊,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
14.以良好的營商手法推銷商品;不得以強迫或催促等不當影響消費者作出決定的方式進行推銷。
15.如消費者退還的商品保持完整,包括商品的原來包裝,在不影響二次銷售及同時具備單據的情況下,商號應接受消費者於七日內退換貨品的要求。
16.支持環保,應避免過度包裝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