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為“誠信店”-鐘錶零售業訂定“行業守則”,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 零售商須清晰地標示貨品的澳門幣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須同時標示出來。
- 零售商須清楚標示“折扣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得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 零售商不得出售假冒偽劣貨品。
- 零售商於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提供貨品的正確及詳細的資訊,若知悉貨品的維修零件及保修條件有一定限制,如消費者的常居地不設保修服務等,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
- 須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零售商方得以「瑞士製造」、「Swiss made」或其他含「瑞士」或「Swiss」一詞的表達方式推銷鐘錶貨品*註1、註2及註3:
- 機芯為瑞士生產*註4;
- 在瑞士完成組裝*註5;
- 在瑞士完成生產者的最後檢測。
- 零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收據,並必須在其中清楚標示貨品的基本資料,如品牌名稱、鐘錶型號、出廠號碼及保養條款等,尤其須註明屬“行貨”或“水貨”,以及“二手貨”等資訊。
- 零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保用證明,並向消費者詳細解釋保養維修範圍及相關條款,如保養期限、保養服務提供者的資料、保養條件及或有的保修費用等。
- 如售賣飾金鐘錶,尤其須嚴格遵守本澳的《黃金商品化法律》。
- 如鐘錶曾作出非原廠加工,應詳細告知消費者,並於單據上註明相關加工部件的資訊,以及保修範圍等。
- 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如提供保養鐘錶良好運作等資訊。
註1:當整只鐘錶非在瑞士組裝,僅有機芯為瑞士製造,則「瑞士」標誌只能出現在不外露的機芯上。鐘錶的外表上只允許使用「瑞士機芯」(「mouvement suisse」或「Swiss movement」)字樣。而「機芯」一詞必須完整地拼寫而不能使用簡稱,且必須與前面的「瑞士」一詞使用同樣的字體、字型大小和顏色。
註2:瑞士原件(「Swiss parts」) 標誌僅當鐘錶機芯使用的原件為瑞士生產而裝配在國外完成方得使用,且僅得標註在機芯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用於鐘錶的外部。
註3:瑞士石英(「Swiss Quartz」)標誌僅為瑞士原產鐘錶方得使用,其他使用瑞士石英機芯的非瑞士鐘錶亦不得使用。
註4:瑞士機芯的定義是指機芯組裝及其最後檢測皆在瑞士完成;除組裝費用外,構成部件的價值至少佔全部原件價值的60%。
註5:機械手錶及電子手錶至少60% 的製造價值在瑞士完成,且構造和原型應在瑞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