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係屬行政當局的責任,尤其透過執行本法律的規定為然。
為本法律之目的,凡接受由具有職業性質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或團體供給之物品或提供為其私人使用之服務的人士視為消費者。
消費者有權:
按照上條規定,下列物品及服務為管制及預防危險特別措施之對象;
在訂定合約時,消費者有要求同等及忠實之權,尤其是:
政府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獲得關於消費問題之長期指導。
倘訴訟案巷之費用不超過本法區法院權限之費用時,消費者有權對因違犯載於本法律及其管制法例之規則產生之損失及損害而擬獲賠償之案卷預先費用的豁免。
消費者參與在法律或行政上訂定其權利或利益之權係按照法律之規定.以代表方式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