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訂立的合同"定義
是指在經營者為提供商品或服務而準備的遠程模式內,由協商至訂立合同僅利用遠程通訊技術(如電話、電視或互聯網等),且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未有同時親身出席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定義
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親身出席,並在不屬於經營者的商業場所的地方且在以下四種情況內訂立的合同:
- 應經營者(或其代表)請求,在消費者住所訂立的合同;
- 應經營者(或其代表)請求,在消費者工作地點訂立的合同;
- 應經營者(或其代表)請求,透過在某人或某組人的其中一人的住所示範以推銷商品或服務並在該情況中訂立的合同;
- 經營者(或其代表)在公共地方或向公眾開放的地方接觸消費者本人後隨即在任何該等地方訂立的合同。
以下合同如用遠程方法訂立、在商業場所以外訂立及以預繳形式訂立時,則不適用本章中關於特別合同的制度的規範:
- 銀行、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的合同;
- 與不動產的建造、買賣或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
- 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身到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品、飲品或其他家庭日用消費品的供應合同;
- 由消費者主動透過電話、音頻信息、視像會議、聊天室或其他類似的通訊方式,聯絡經營者而訂立的偶然供應食品或飲品的合同;
- 客運服務合同;
- 於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訂立的合同。
訂立遠程或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經營者須提供之資訊
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須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下列資訊:
- 經營者的認別資料(例如經營者的名稱或商業名稱,又或其代理人的認別資料);
- 經營者的納稅人編號;
- 經營者的聯繫方法(例如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法);
-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計量單位;
- 付款方式、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方式;
- 商品或服務的特徵(例如商品的成分、規格及型號(涉及生產秘密除外);
- 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方法;
- 消費者享有的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有關期間及行使權利的方式;
- 如不具有上項所指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須說明消費者不享有該權利,又或如屬喪失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情況,則須說明導致消費者喪失該權利的情況;
- 向消費者說明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時可能須承擔因退貨或退款而引致的費用。
因應實際的交易情況,若商品或服務涉及或需要以下資料,經營者都需清晰提供:
- 商業場所名稱及地址;
- 優惠或折扣及其持續時間;
- 費用及任何其他負擔(例如運費、郵費、交付費);
- 約定的履行模式,以及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限期;
- 使用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務時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及副作用;
- 正常使用有危險性的商品或服務時可能出現的、危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的風險;
- 商品的安裝及使用方法;
- 商品或服務的保證條件;
- 售後服務範圍,包括商品的零件及配件;
- 合同的生效期;
- 單方終止合同或不續期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後果(期限不確定或自動續期的合同);
- 提前終止合同的條件(設有最短合同期限的合同)。
以上資訊須載於遠程或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內,且有關內容不得修改,並由經營者負責證明已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資訊。
經營者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000罰款。(如符合勸誡制度,可按相關規定作出補正)
形式要件
- 遠程訂立的合同須透過與所使用的遠程通訊技術匹配的途徑,遵守商業交易的善意及誠實原則以清楚、準確及易明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必要資訊;
- 透過互聯網訂立的遠程訂立的合同中,如規定消費者訂購後要立即付款,則經營者須確保消費者於完成訂購前已明確且有意識地確認該義務;
- 如透過口頭要約方式,以電話、音頻信息、視像會議、聊天室或其他類似的通訊方式訂立遠程合同,消費者須以書面方式表示接受有關要約(首次聯絡是由消費者本人透過上述通訊方式主動作出者除外);
- 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並須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載明法律規定的必要資訊;
-
如果經營者違反以上的規定,則消費者可因此而提出合同無效;
(但經營者如只是沒有列明消費者享有的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期間及行使方式,以及向消費者說明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時可能須承擔因退還商品或退款而引致的費用等資訊的情況除外)。
經營者若違反以上第(1)、(2)、(4)點的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000罰款。
預繳式合同定義
消費者預先支付一筆款項(非定金性質),以便之後分期或分次取得商品或服務的合同。
訂立預繳式合同前須提供之資訊
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須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下列資訊:
- 經營者的認別資料(例如經營者的名稱或商業名稱,又或其代理人的認別資料);
- 經營者的納稅人編號;
- 經營者的聯繫方法(例如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其代理人的聯繫方法);
- 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及計量單位;
- 消費者預繳總額;
- 付款及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方式,以及合同履行計劃;
- 消費者取得履行預繳式合同的憑證的權利;
- 商品或服務的特徵(例如商品的成分、規格及型號(涉及生產秘密除外);
- 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方法;
- 消費者享有的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有關期間及行使權利的方式;
- 如不具有上項所指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須說明消費者不享有該權利,又或如屬喪失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情況,則須說明導致消費者喪失該權利的情況;
- 向消費者說明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時可能須承擔因退貨或退款而引致的費用;
- 合同的生效期;
- 單方終止合同或不續期的條件,以及相關的後果(期限不確定或自動續期的合同);
- 提前終止合同的條件(設有最短合同期限的合同)。
因應實際的交易情況,若商品或服務涉及或需要以下資料,經營者都需清晰提供:
- 商業場所名稱及地址;
- 向預繳的消費者提供的優惠或折扣及其持續時間;
- 費用或任何其他負擔(例如運費、郵費、交付費
- 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的限期;
- 使用特定商品或提供特定服務時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及副作用;
- 正常使用有危險性的商品或服務時可能出現的、危及消費者健康及安全的風險;
- 商品的安裝及使用方法;
- 商品或服務的保證條件;
- 售後服務範圍,包括倘有的供應商品的零部件及配件。
以上資訊須載於預繳式合同內,且有關內容不得修改,並由經營者負責證明已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資訊。
經營者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000罰款。(如符合勸誡制度,可按相關規定作出補正)
預繳式合同提供資訊之形式要件
- 預繳式合同須以書面訂立,並須以清楚、準確及易明方式載明合同須提供的資訊;(經營者若違反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000罰款)
- 如果經營者違反以上的規定,則消費者可因此而提出合同無效;
(但經營者如只是沒有列明消費者享有的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期間及行使方式,以及向消費者說明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時可能須承擔因退還商品或退款而引致的費用等資訊的情況除外)
履行預繳式合同的憑證
訂立合同時,經營者須發出履行預繳式合同的憑證,以便消費者日後分期或分次請求交付或提供合同所定商品或服務。
經營者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2,000至10,000罰款。(如符合勸誡制度,可按相關規定作出補正)
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 消費者於七日內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無須說明解除理由;
- 如經營者於合同內未有清楚列明消費者可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期間和方式等資訊,則可以行使自由解除合同權利的日數會增加三十日;
- 如合同條款規定自由解除合同會引致懲罰又或設定自動放棄該權利,則該合同條款視為無效。
自由解除合同權利期間的計算
- 由訂立合同當日起計算;如屬買賣合同,則由收貨日起計算;如買賣合同涉及交付多項商品,則由最後一件商品收貨日計算;
- 對於預繳式合同,由訂立合同日起計算,如交易當日經營者並未有向消費者交付履行預繳式合同的憑證,則由交收憑證當日起計算。
自由解除合同權利的行使方式
- 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消費者行使,且須以函件、退還商品或其他可行的證明方法向經營者作出明確聲明;
- 如消費者自由解除合同的聲明在法定期間屆滿前作出,即視為於期間內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
- 對於已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由消費者負責證明。(例如證明已經向經營者作出明確聲明)
消費者因自由解除合同而衍生的義務
- 自解除合同起七日內,消費者須向經營者(或其代表)退還商品(經營者提出自行收回商品者除外);
- 如果是預繳式合同,消費者須在收到退款後,立即將履行預繳式合同的憑證交回經營者(或其代表);
- 因退貨及退款而引致的費用由消費者承擔(但經營者同意承擔該費用或消費者事前未獲經營者通知其有義務承擔該費用者除外);
- 消費者須確保商品,包括其包裝物、包裝襯墊及使用說明書等狀況保持良好,以便在退還商品期間商品、包裝物、包裝襯墊及使用說明書仍保持在適當的使用狀況。
經營者因自由解除合同而衍生的義務
- 當消費者要求自由解除合同時,經營者須視乎情況,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當日或接收退還商品當日起7日內,向消費者退回款項並通知消費者退款的日期、地點及方式;
- 如經營者同意承擔因退貨及退款而引致的費用,或消費者事前未獲經營者通知其有義務承擔相關費用者,則經營者在法定的退款期間內還須退回因退貨或退款而產生的費用予消費者。
經營者若違反以上規定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000罰款。(如符合勸誡制度,可按相關規定作出補正)
檢查、操作和保存商品
- 行使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影響消費者具謹慎檢查商品的性質、特徵及運作的權利;
- 如消費者檢查商品的性質、特徵及運作時的操作方法超出商業場所慣常允許的方法,又或因未遵照特定要求以保持商品保存狀況良好,則須就所引致的商品價值貶損負責;
- 如經營者沒通知消費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則消費者無須對所引致的商品價值貶損負責。
於自由解除合同的期間提供服務
- 如消費者要求於法定自由解除合同的期間內開始提供服務,經營者須要求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
- 如消費者於提交第(1)點所指的申請後行解除合同,須就通知解除合同時經營者實際已提供的服務按比例支付費用;該費用以合同總額為基礎計算。
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的例外情況
下列情況消費者不得自由解除合同(當事人另有協議除外):
- 服務已完整提供(消費者於七日自由解除合同權利內提出申請開始履行合同且接受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於合同完整履行後立即喪失的情況);
- 按消費者所定規格或個人要求而製造的商品;
- 基於商品的性質,不能再次寄送、容易毀損、須特定條件方可保持保存狀況良好或有效期短暫的商品;
- 基於保障健康或衛生理由而密封,且交付後一經開啟即不能退還的商品;
- 基於商品的性質,交付後不能與其他物品分離的商品;
- 密封的影音錄製品或電腦軟件,僅適用於商品交付後消費者曾開啟保護封條的情況;
- 報章、期刊或雜誌,但已簽訂寄送有關出版物的訂閱合同除外;
- 以公開拍賣方式取得的商品;
- 酒店場所住宿服務、商品運送、車輛租賃服務、餐飲,又或其他旅遊服務,只要合同內訂明特定履行日期或期間;
- 表演、電影、戲劇及其他公開演出的門票;
- 非以實物存放的數位內容,僅適用於經消費者預先明示同意方開始履行合同且消費者接受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於同意後立即喪失的情況;
- 按消費者要求在其住所內執行維修或保養的服務。(如所提供的服務超過消費者的特定要求,或所供應的商品異於進行保養或維修所必須的替代元件,則適用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