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店規定

《誠信店規定》

誠信店除須遵守本澳法律法規外,亦須符合以下規定:
  1. 遵守消費者委員會制訂的行業守則(倘有)。
  2. 適時向消費者委員會更新商號資料,確保資料準確無誤。
  3. 於營業範圍內/網店中清晰標示場所名稱/商業名稱,以便消費者識別。
  4. 清晰張貼“加盟商號”及“誠信店”標誌於營業範圍之當眼處。*
  5. 清晰以澳門元標示所出售商品/服務的實際最終售價或清晰列出最終售價之所有組成資訊,使消費者能自行計算最終支付金額。
  6. 清晰以澳門元列明所有倘有之其他負擔(如運輸附加費、手續費等)。
  7. 清晰標示可接受的貨幣,並列明與澳門元之匯率。
  8. 清晰標示可接受的支付方式,並列明使用條款(倘有)。
  9. 清晰標示所出售之商品/服務的特徵,並確保資訊準確、清晰、易明。
  10. 定期檢查所有出售之商品,確保消費者能獲得符合品質之商品,並對所售出的商品/服務設有質量保證機制(如進行維修、更換、減價、再次提供服務或有需要時與消費者解除合同)。
  11. 在日常採購時審慎注意貨源,確保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12. 向消費者提供收據、保養憑證(倘有)、維修憑證(倘有)。
  13. 不使用誤導消費者或造成消費者損失的失衡條款(如免責條款)。
  14. 對於經向消費者委員會作出之投訴、建議或查詢,於 14 日內以相同方式作出合理回應。
  15. 不以任何方式誤導消費者,並尊重消費者的意見及決定。
  16. 積極配合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
  17. 不進行損害消費者權益之商業活動,共同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18. 配合、尊重並切實履行由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