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與各行業/商會訂定之“行業守則”(行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致力協助各行業制定”行業守則”(行規),透過提升行業的自律與消費維護意識,為消費者建立起一道有效的保護屏障。

洗衣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洗衣業商會聯合公佈“洗衣業行業守則”,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商號代顧客洗熨衣物,須遵照單據內條文辦理,除經商號負責人親自簽署,其他任何塗改一概無效;
  2. 收單持有人,推定為物主。若將單據交予商號,便可領回衣物。倘單據遺失時,須用書面通知商號,而商號酌量情形後,有權要求消費者提供不超過洗衣費用5倍的現金擔保方才得領回衣物,直至本行業守則第5條所指之限期屆滿後,消費者得要求商號退還所有擔保物;
  3. 倘可預見因衣物質劣或陳舊,將導致衣物短縮,變壞或脫色,商號在作出洗衣處理前,須將相關情況告知消費者,消費者知悉後仍要求清洗者,相關後果由消費者承擔;
  4. 顧客點收衣物後,則視為該衣物已交收妥當,出門概不負責;
  5. 發給收單後,限期60天內到取;到期後兩個月內提取衣物者,商號將加收等於該單洗衣費百份之五十之儲藏處理費。若超過上述期限後之兩日仍未提取衣物者,視為持有人放棄相關衣物,且商號有權自行處理;
  6. 付來衣物,如遇不可抵抗之損失,例如天災、社會暴動、戰爭等,商號不予承擔風險責任;
  7. 商號應提醒消費者事先檢查所有付來衣物。經提醒後,如有貴重或任何物件遺漏袋中引致損失由消費者承擔;
  8. 洗熨衣物,如有遺失或工序出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否則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超市辦館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超市辦館業行業守則”,“誠信店”除須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外,同時須遵守《誠信店規定》及相關行業守則,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選擇可靠的商品供應來源,保證商品的質素;
  2. 商品到店後,須整齊擺放商品,並確保擺放相應之商品資訊標籤;
  3. 經營場所內清晰區分庫存及零售商品;
  4. 以澳門元清晰標示商品價格,倘同一商品擺放於不同位置,須確保標示之價格及資訊相同;
  5. 清晰標示倘有的優惠方案及優惠期,同時列有相關商品的原價作對比;倘商品因近期或存有瑕疵等原因以特價出售,須清晰列明供消費者知悉;
  6. 不出售過期、變質、不確定為安全的商品,並承諾回收已證實/懷疑問題商品;
  7. 須妥善貯存商品,並按商品特性,存於適合環境,以免影響商品品質;
  8. 倘提供額外服務,須清晰列明有關收費及倘有的資訊;
  9. 絕不向消費者作出誤導宣傳以及提供相關資訊;
  10. 支持環保。
手機零售業行業守則(行規)
    商品資訊
  1. 以澳門元清晰標示商品/服務之價格;
  2. 以清楚、準確和適當的方式向消費者說明商品資訊;
  3. 如品牌商有特定之條款或該品牌商已於澳門設有指定維修站時,商號須將該等條款/資訊清晰展示於營業場所內當眼位置或註明於單據內,讓消費者知悉;
  4. 確保消費者知悉以下商品資訊,並必須清晰註明於單據內:
    1. 商品之原定銷售地,如“澳門行貨”/“香港行貨”等;
    2. 商品的保養條款、售後服務及細則。
  5. 售後服務
  6. 如發現商品有材料上或工藝上的瑕疵,消費者可於購買日起計,七天內更換同款同型號商品(品牌商另有明文規定除外);
  7. 所有商品得享有免費保養一年(*人為損毀除外);
  8. 所有配件得享有免費保養三個月(*人為損毀除外);
  9. 如該商品之品牌商在澳門没有維修站,維修服務需時應不多於45個工作天;
  10. 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時,應向消費者開立清晰交付憑證,並列明維修項目及接收日期;
  11. 保養期內,維修保養服務之寄運費用全免,次數不限。
  12. 其他
  13. 重視商品品質及安全性;
  14. 支持環保;
  15. 商號應提供符合消費者要求之商品。

*人為損毀包括保養封條已損毀、商品曾受到未經授權的修理、商品曾受食物或液體濺灑、商品有明顯的損毀或爆裂狀況或使用非品牌商認可的手機軟件。

電器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電器零售業行業守則”, 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必需標示產品價格;
  2. 確保產品的安全質素;
  3. 為產品提供至少一年的保修責任,並能讓消費者詳細知悉產品保修條文;
  4. 商號有責任掌握產品的來源地或貨源,包括產品屬“行貨”或“水貨”,並能清晰地提供這方面的資料讓消費者知悉;
  5. 商號要保證產品能如期交貨給消費者;
  6. 商號重視對消費者的售後服務,例如協助關於產品安裝的服務等;
  7. 商號關注及具有環保意識;
  8. 商號如知悉產品的維修零件及保修條件有一定限制,例如產品及所需、配件及零件即將停產,商號應主動讓消費者知悉。
電腦及資訊產品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電腦商會聯合公佈“電腦與資訊產品零售業行業守則”, 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商戶遵守對消費者《 服務第一 》 的宗旨;
  2. 店號遵守對消費者在現行澳門法律的保障;
  3. 清晰標示產品的售價或提供清晰的報價單與客戶;
  4. 商品資料清楚列明;
  5. 貨品如有保修期,保修內容必需詳細及清晰;
  6. 對軟件類電腦產品,清晰提供與消費者所包含的服務訊息;
  7. 貨品要有完整的保用證明;
  8. 商號應不出售已證實為危險的產品,及承諾回收危險產品;
  9. 商號確保產品的來源渠道,保護產品的質素,有利環保等;
  10. 前線員工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可迅速解答顧客的疑問,並提供熱誠周到的顧客服務。
  11. 貨品真正是減價才可宣傳為減價,如非真正減價不可標榜為減價貨;
  12. 店號應註明全部貨品的保養期限。
金銀珠寶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金業同業公會公佈『金銀珠寶零售業行業守則』,『誠信店』除須守法經營外,亦須遵守及注意以下規定,為消費者提供誠信、優質的產品消費環境。

  1. 參與『標準黃金成色認可證抽檢計劃』,並遵守相關規定;
  2. 應於商品標籤上提供清晰、足夠、正確之產品資訊,尤其以下資訊:
    1. 商品的價格及各項相關費用;
    2. 鑽石之重量及形狀;
    3. 翡翠之處理方法(天然翡翠/處理翡翠);
  3. 倘有出售相關商品,相關單據內除必須列明以下相應資料外,亦須向消費者詳細解釋,使其知悉及瞭解;
    1. 黃金飾品之純度;
    2. 翡翠之處理方法(天然翡翠/處理翡翠);
    3. 鑽石之重量、形狀及證書編號(倘有);
    4. 寶石的品質評級(倘有);
    5. 售後服務、退換貨及保用條款、風險條款(倘有);
  4. 尊重知識產權,不出售、不設計含有侵權成份之商品;
  5. 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制定適合買賣雙方的銷售條款及售後服務,並確保消費者於付款前知悉;
  6. 制定確保自身可操作之銷售條款及售後服務,並主動向消費者清楚說明;倘售後服務涉及額外費用,須事先經得消費者同意;
  7. 預先告知消費者有關服務可能出現之問題/風險;
  8. 不使用容易誤導消費者的宣傳及資訊;
  9. 於營業範圍當眼位置張貼《黃金商品化法律》規定之告示;
  10. 誠懇、熱心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11. 鼓勵員工參與提升服務質素及專業知識之培訓。
藥房及藥行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大藥房商會聯合公佈“藥房及藥行行業守則”,凡“誠信店” 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 的產品與服務。

    經營環境
  1. 保持經營範圍內的整潔及良好衛生,提供足夠的照明、加以控制通風、溫度及濕度調節,以使商品存放於適合環境,以免影響商品品質。
  2. 出入口應保持暢通,不受存貨或任何障礙物阻塞。
  3. 按照藥物業活動及中藥藥事活動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經營。
  4. 銷售及營運政策
  5. 選擇持有牌照、合法、可靠的供應商,保證商品質素。
  6. 不出售侵權、過期、變質、不確定為安全,以及須註冊但未經註冊之藥物及商品。
  7. 承諾回收已證實或疑似有問題的商品,並對回收之問題商品向消費者提供退款機制。
  8. 經營場所內清晰區分陳列品及零售商品;沒有標示為陳列品的商品均須以澳門元清晰標示其價格。
  9. 清晰標示倘有的優惠方案及優惠期,同時列有相關商品的原價作對比。
  10. 提供適當諮詢(不包括醫學判斷) 予消費者,包括清晰講解商品之使用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項(尤其副作用/禁忌症)等。
  11. 倘藥物或商品須以非室溫儲存時(如冷藏保存), 須以合適的方式提供予消費者並對消費者作出提醒。
  12. 不以騷擾、強迫、催促、 誤導等不當影響消費者作出決定的方式進行推銷。
  13. 未能按時提供訂購的商品, 應向消費者提供處理方法或退款機制。
  14. 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每一位消費者。
  15. 對消費者的購買記錄及個人資料保密。
  16. 營業時間標示於門口當眼位置。
  17. 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單據。
燕窩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港澳燕窩業商會聯合公佈“燕窩零售業行業守則”, 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2. 保證售賣真貨;
  3. 設定機制,從採購、運輸至銷售過程,都能夠保證貨品的質素、衛生及安全性;
  4. 詳細標示及保證貨品的資料真確性,包括燕窩的產地來源、品種、級數;
  5. 明確標示貨品的零售價格及計量單位;
  6. 迎合澳門旅遊購物城市的實際需求,貨品每單位的零售價除標示澳門幣外,還有港幣及人民幣,同時能提供十進制與非十進制的計價方式;
  7. 必需向消費者發出單據,並將貨品的細則資料盡細列於單據內;
  8. 良好的售後服務,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建議烹煮方法,並將烹煮燕窩的方法闡釋在包裝上或單據內;
  9. 設立具效率的機制,若貨品出現問題時,能迅速回應消費者的訴求及回收貨品;
  10. 設立有效及良好的投訴機制及渠道;
  11. 迅速及積極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12. 如具有退貨措施,要清晰地列明在單據內;
  13. 商號進行的宣傳推廣及廣告活動的內容,必需是事實,不能有誤導成份;
  14. 制定內部措施,確保員工能為消費者提供良好及專業的售前售後服務;
  15. 支持環保。
美容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美容業行業守則”,“誠信店”除須守法經營外,亦須遵守及注意以下規定,為消費者提供誠信、優質的消費環境。

銷售政策及宣傳手法

    1. 以可見、清楚易讀及毫無疑問的方式以澳門元標示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於商業場所當眼位置張貼或以價目表標明有關價格、單位及倘有之時間及內容;
    2. 應真實清楚地向消費者說明有關價格、服務或商品的功能、特性等資訊;
    3. 主動以清楚、準確及易明的方式向消費者說明美容服務名稱、相關服務所採用商品成分、服務總價格、付款方式、使用期限及次數、使用限制、效果、風險及禁忌等資訊;
    4. 因應自身人力資源、設備等承接能力出售美容服務(尤其預繳式套票);
    5. 以誠信態度處理消費者的預約安排,確保消費者能於合理期間內完成所有美容服務;
    6. 在與消費者簽定服務合同前,應消費者要求讓消費者參觀有關設備及場地;
    7. 制定合法、合理、公平、尊重消費者的合同條款,且有關條款應淺白易明;
    8. 不作出任何醫學上的判斷、意見或治療等行為;
    9. 不以騷擾、強迫、催促、不禮貌、使消費者混淆等不當影響消費者作出決定的方式進行推銷;
    10. 廣告及宣傳必須真確,不使用未有科學或醫學依據之聲稱或宣傳;
    11. 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服務及產品質素

    12. 保證使用之設備、儀器已消毒及符合安全標準;
    13. 在銷售/使用商品前,向消費者說明商品的保質期及注意事項;
    14. 確保美容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對商品、設備及儀器有充份認識及具操作能力;
    15. 倘相關專業美容儀器具有合資格/安全標準之證明書,應於場所當眼處顯示。

預繳式消費(倘有)

    16. 明確、清晰通知消費者有關法律賦予之權利、行使方式及後果;
    17. 除向消費者發出法律規定之預繳式合同憑證外,同時提供便利消費者分期分次請求交付之方式。
不動產中介服務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公佈“不動產中介服務業行業守則”,凡業界“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尤其遵守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經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2. 應與客戶(註1)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以保障雙方利益,並應向其詳細解釋合同內的各項條款。該書面合同應以本澳至少一種官方語言撰寫,若買賣雙方對任一官方語言不清楚,可另協助提供英語的翻譯本,以供其清楚知悉內容。
  3. 房地產中介合同內應列明有效期、房地產中介人提供買賣/租賃中介服務的職責、房地產中介人與客戶議定的佣金和訂金、收取佣金和訂金的時間和方式,以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須載明之事項。
  4. 房地產中介人(可要求賣方協助)應向買方提供有關物業擁有權資料,包括有關物業的預約買賣合同*、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查屋紙) 或“物業登記證明書”,及給予(若有的情況)關於改建及維修費用的資料。
    *地產中介人在收集、保存、處理及轉移個人資料應符合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
  5. 應向客戶提供一切簽訂的文件副本。
  6. 應要求客戶(賣方)提供明確清晰的指示,特別是議價過程中的出價或還價。
  7. 房地產中介人在協議容許下代收取訂金或任何款項時(倘涉及代理客戶簽訂合同,必須向他方立約人出示合法之授權書),必須立即告知客戶,所有已收妥款項均需向買賣雙方提供具有地產經紀簽名及其准照編號的清晰單據作證明。
  8. 凡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業主或出租人需出示“物業登記書面報告"(查屋紙)或“物業登記證明書”方可交易。
  9. 不動產買賣成交:買賣雙方應按合同內容所規定,給付佣金予提供服務的房地產中介人。
    1. 除非在房地產中介合同有其他協議,買賣雙方必須在落訂時各先付部份佣金給房地產中介人;餘下部份佣金於公證署或律師樓辦理買賣合同或於發展商辦理合同轉名手續時付清。
    2. 買賣雙方已付之部份佣金,除非在房地產中介合同有其他協議,否則不能向房地產中介人取回;但房地產中介人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本“守則"的情況除外。
    3. 除非在房地產中介合同有其他協議,買賣雙方於不動產成交一經落訂,如遇買方“撻訂"或賣方賠訂,反悔一方已付之佣金不得向房地產中介人取回,且須支付雙方全部佣金給房地產中介人。
  10. 不動產租賃成交:必須按房地產中介合同所規定支付佣金予提供服務的房地產中介人。
    1. 除非在房地產中介合同有其他協議,業主和承租雙方在落訂時先付部份佣金給房地產中介人,餘下部份佣金於雙方簽妥租約時付清。除房地產中介人違反《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及本“守則”的情況外,業權人和承租人已支付的部份或全部佣金,皆不能向房地產中介人取回。
    2. 除非在房地產中介合同有其他協議,租賃雙方於不動產租賃成交一經落訂,如遇承租方“撻訂"或業主賠訂,反悔一方已付之佣金不得向房地產中介人取回,且須支付雙方全部佣金給房地產中介人。
  11. 除非在買賣合同有其他協議,不動產買賣成交,買方需負責繳付印花稅、立契稅、登記費、造契律師費等。而賣方需負責繳付轉名前之房屋稅、地租及其他費用(包括積欠的管理費、水電費、中央石油氣費等)。
  12. 所有刊登不動產的廣告宣傳資料必須與物業登記證明書及事實相符,不得存在模糊或誤導資訊。
  13. 所有刊登於廣告(包括張貼於店舖內)之出售及租賃不動產的資料應適時更新,避免刊登已出售或已租賃之資料誤導客人。
  14. 應以澳門幣標示價格,並以澳門幣價格為準,其他貨幣如香港幣只作參考之用。
  15. 如有標示不動產的“呎價”,應明確列出其計算基礎,即清楚指出以不動產的實用面積或是以建築面積計算。
  16. 地産同業應衷誠互助友好合作、堅守職業操守,講究專業誠信,提供最佳服務。
  17. 所有客戶倘對有關房地產中介人未按本“守則”辦事,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反映。

(註1)客戶:指與房地產中介人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的自然人,包括業主或其代理人、有意購買或承租房地產之人士或其代理人。

衣履皮革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衣履皮革行業守則”, 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貨品一定要清晰地標示澳門幣的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必需同時標示出來;
  2. 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貨品的正確產地來源;
  3. 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處/清理貨品的方法;
  4. 不可出售冒牌貨;
  5. 要清楚標示減價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應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6. 交易過程有額外收費,如修改衣服費用等,在交易前要向消費者清楚說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7. 消費者以預付(全數金額/部份金額)方式訂購貨品,商號要向消費者發出收據或憑單;
  8. 零售商要妥善處理消費者訂購的貨品;
  9. 商戶應要求消費者提供訂購貨品單據作取貨憑證;
  10. 貨品保持完整,包括貨品的原來包裝;及同時具備單據的情況下,零售商接受消費者於七日內退換貨品的要求;
  11. 貨品如有保養要在單據內列明保養範圍、規定及時限;
  12. 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措施。
手信業(食品零售)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餅食手信業商會聯合公佈“手信業(食品零售)行業守則”,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嚴格遵守食品標籤法的規定,貨品要有完整的標籤;
  2. 清晰標示本澳法定貨幣價格及相應的計量單位;
  3. 如接受本澳法定貨幣以外的貨幣,必需將該等貨幣的售價同時清晰地標示出來或在營業場所的當眼處標示相關之兌換率;
  4. 嚴格遵守《法定度量衡單位制度》及《秤量及計量操作》法例;
  5. 保證秤量器之準確度;
  6. 向消費者清楚展示每次的秤量結果;
  7. 出售安全及衛生的食品,以及確保營業場所及製作工場保持衛生及清潔,特別是非預先包裝的食品;
  8. 不出售冒牌及抵觸商標法例之產品;
  9. 以良好的營商手法推銷食品及產品;
  10. 提供發票或收據(內容須包括售價、重量、售賣日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
  11. 支持環保。
攝影器材零售及沖印服務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與澳門攝影沖印業商會聯合公佈“攝影器材零售及沖印服務業行業守則”,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甲、 攝影器材零售服務

零售商在出售產品時,必須向顧客說明貨品屬於『行貨』或『水貨』,並在單據內註明,以使顧客清楚明白。

  1. 行貨
    1. 由購買日起,由廠商/供應商根據下列訂定之條件,提供保養期的免費保養服務:
      1. 消費者必須向商號出示原廠保證單和發票,才得以獲得相關的保養服務;
      2. 人為性損毀將導致相關產品喪失免費保養服務*註[1];
      3. 相關產品有塵或刮花將不列入保養範圍;
      4. 相關產品之機身沒有明顯花損。
    2. 產品之顯示屏若出現爆裂性損毀,廠商/供應商將不作保養,顧客需自費維修。
    3. 顧客選購之貨品,不得以非品質問題為理由而要求退換。
    4. 隨機配件不設免費保養。
    5. 在保養期內,如該貨品需維修,而廠商/供應商沒有在澳門設立維修站之情況下,顧客可要求零售商協助將相關產品轉寄至處於澳門以外之廠商/供應商負責維修。但此屬額外提供之服務,顧客需承擔相應的運費。
  2. 水貨
    1. 顧客購買時應先檢驗清楚貨品的品牌、型號、性能以及價格,同時清楚相關貨品為『水貨』,並明白其保養規定。
    2. 『水貨』貨品機身及配件不設保養。
    3. 『水貨』貨品如有問題,顧客需自費維修。
  3. 贈品
    1. 不設退換及保養服務。
  4. 其他
    1. 零售商應重視貨品品質、安全性及關心環保問題;
    2. 零售商建議顧客選購貨品時,只能提供意見,應盡量向消費者解釋機器之功能,最終應由消費者自己決定選購與否。
    3. 貨品標示價格時,應依照法律規定,必須以法定貨幣(澳門幣),當同時標示多種貨幣價格時,必須清楚註明貨幣種類。

註[1]*人為性損毀:

a. 產品曾受到未經授權的修理

b. 產品曾受食物或液體濺灑

c. 產品有明顯的損毀或爆裂狀況

乙、沖印服務

  1. 顧客交付之菲林或底片,商號因過錯導致遺失或損壞,商號須向顧客賠償沖印服務費用最高2倍之價金作為違約金。
  2. 讀取媒體資料過程中,存在不可避免之風險做成媒體資料永久性遺失或損壞,商號沒法承擔風險責任。商號需於當眼地方張貼提醒顧客自行預先做好自己的媒體資料備份。
  3. 商號因不可抗力或技術上的原因以致無法如期完成服務,商號可將履行期押後7日,或解除合同並將全數價金返還予顧客。
  4. 如顧客之沖印要求會損害攝影沖印行業之利益及違反道德,商號可拒絶提供相關服務。
  5. 如顧客提供的相關媒體(如USB或記憶卡等)未能打開文件,商號可即時退回,不提供相關服務。
  6. 提供予顧客之服務及成品,商戶有責任代為保管6個月,逾期商戶有權自行處理。

丙、攝影、錄影服務

婚禮儀式及社團宴會的攝影及錄影服務,由攝影師決定整個過程的精華部份為拍攝內容,並非全部過程內容。如因機械或人為故障而導致未能向顧客提交合理的服務成果者,商號須向顧客賠償所收訂金的2倍價金作為賠償。

眼鏡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為「誠信店」-眼鏡零售行業訂定“行業守則”,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零售商必須清晰地標示貨品的澳門幣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必須同時標示出來;
  2. 零售商為消費者裝配有度數的框架眼鏡,須提供專業的驗眼服務;並將球鏡度數,柱鏡度數(散光度數),散光軸位,棱鏡度數及基底(如有),瞳距及瞳高(如有,如為漸進式眼鏡,此項必須列明)列載於單據或驗眼處方內;
  3. 零售商須在單據內標注鏡架及鏡片的牌子及功能(如有),不能隨意誇大鏡片的功能及作用,不能出現貨不對版現象;
  4. 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配戴及清潔眼鏡和隱形眼鏡的方法;
  5. 零售商不可出售冒牌貨品;
  6. 零售商不可出售過期隱形眼鏡及隱形眼鏡藥水;
  7. 零售商要清楚標示減價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應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8. 交易過程有額外收費,如顧客要求重配鏡片等,零售商在交易前要向消費者清楚說明收費項目及金額;
  9. 消費者若以預付(全數金額/部份金額)方式訂購貨品,零售商要向消費者發出收據或憑單;
  10. 零售商要妥善處理消費者訂購的貨品;
  11. 零售商應要求消費者提供訂購貨品單據作取貨憑證;
  12. 零售商須保持貨品的完整,包括貨品的原來包裝;
  13. 貨品如有保養,零售商要在單據內列明保養範圍、規定及時限;
  14. 零售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措施;
  15. 零售商所裝配的眼鏡的光度,柱鏡軸,棱鏡度及基底向及光學中心偏差可在專業誤差許可範圍內。
傢俬零售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為傢俬零售業之「誠信店」制定“傢俬零售業行業守則”,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一般規定:

  1. 貨品一定要清晰地標示澳門幣的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必須同時標示出來;
  2. 商號要清楚標示減價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應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3. 商號出售的貨品如為陳列貨要事先向消費者說明;
  4. 商號如不為消費者購買的貨品提供裝嵌、運輸服務要事先向消費者說明;
  5. 商號要保證能如期將貨品送交消費者;
  6. 商號要妥善處理消費者訂購的貨品;
  7. 商號應要求消費者提供訂購貨品單據作取貨憑證;
  8. 商號應向消費者提供正確處/清理貨品的方法;
  9. 商號須向消費者提供貨品的保養期,並應在單據內列出保養期及保養規定;
  10. 商號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措施;
  11. 消費者以預付(全數金額/部份金額)方式訂購貨品,商號要向消費者發出收據或憑單。

成品/現貨

  1. 商號應標示產品的生產/加工地(生產/加工地可選其中一項資料標示之);
  2. 商號不可出售證實為不安全或具潛在危險的貨品;
  3. 貨品如有安全/品質認證,商號應提供消費者存證。

訂造貨品

  1. 商號必須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製作傢俱,不能隨意修改消費者的訂貨資料;
  2. 商號要將消費者訂貨要求,包括貨品的材料、呎吋、顏色、配件、付款方式及交貨期等基本資料詳細列於訂貨單內;
  3. 貨品訂貨單要雙方簽名確認貨品資料。
鐘錶零售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為“誠信店”-鐘錶零售業訂定“行業守則”,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

  1. 零售商須清晰地標示貨品的澳門幣售價,如有其他貨幣的售價亦須同時標示出來。
  2. 零售商須清楚標示“折扣貨品”的折扣或售價,不得使用含糊的促銷手法。
  3. 零售商不得出售假冒偽劣貨品。
  4. 零售商於銷售時應向消費者提供貨品的正確及詳細的資訊,若知悉貨品的維修零件及保修條件有一定限制,如消費者的常居地不設保修服務等,更應主動告知消費者。
  5. 須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零售商方得以「瑞士製造」、「Swiss made」或其他含「瑞士」或「Swiss」一詞的表達方式推銷鐘錶貨品*註1、註2及註3:
    1. 機芯為瑞士生產*註4;
    2. 在瑞士完成組裝*註5;
    3. 在瑞士完成生產者的最後檢測。
  6. 零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發票或收據,並必須在其中清楚標示貨品的基本資料,如品牌名稱、鐘錶型號、出廠號碼及保養條款等,尤其須註明屬“行貨”或“水貨”,以及“二手貨”等資訊。
  7. 零售商須向消費者提供完整的保用證明,並向消費者詳細解釋保養維修範圍及相關條款,如保養期限、保養服務提供者的資料、保養條件及或有的保修費用等。
  8. 如售賣飾金鐘錶,尤其須嚴格遵守本澳的《黃金商品化法律》。
  9. 如鐘錶曾作出非原廠加工,應詳細告知消費者,並於單據上註明相關加工部件的資訊,以及保修範圍等。
  10. 零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如提供保養鐘錶良好運作等資訊。

註1:當整只鐘錶非在瑞士組裝,僅有機芯為瑞士製造,則「瑞士」標誌只能出現在不外露的機芯上。鐘錶的外表上只允許使用「瑞士機芯」(「mouvement suisse」或「Swiss movement」)字樣。而「機芯」一詞必須完整地拼寫而不能使用簡稱,且必須與前面的「瑞士」一詞使用同樣的字體、字型大小和顏色。

註2:瑞士原件(「Swiss parts」) 標誌僅當鐘錶機芯使用的原件為瑞士生產而裝配在國外完成方得使用,且僅得標註在機芯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用於鐘錶的外部。

註3:瑞士石英(「Swiss Quartz」)標誌僅為瑞士原產鐘錶方得使用,其他使用瑞士石英機芯的非瑞士鐘錶亦不得使用。

註4:瑞士機芯的定義是指機芯組裝及其最後檢測皆在瑞士完成;除組裝費用外,構成部件的價值至少佔全部原件價值的60%。

註5:機械手錶及電子手錶至少60% 的製造價值在瑞士完成,且構造和原型應在瑞士進行。

餐飲服務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消費者委員會公佈“餐飲服務業行業守則”,凡業界“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服務。

  1. 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
  2. 在菜單上清晰及準確地標示所有食品、服務及附加費(如外賣容器等)的澳門法定貨幣價格及相應的計量單位,並適時更新。
  3. 場所應確保提供與菜單食材描述相符的食品。
  4. 保證秤量器之準確度,向消費者清楚展示每次的秤量結果。
  5. 出售安全及衛生的食品,確保食材的來源可靠,妥善處理食材,保證食材的質素,同時,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指定期間內保存進出貨記錄或相關單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當存有或可能存有食品風險時向民政總署作出通報。”
  6. 營業場所及製作工場保持衛生及清潔。
  7. 確保所有員工掌握及遵守基本的食品安全衛生知識。
  8. 所有煮食用具及餐具等必須清潔乾淨,並應貯存在餐具專用貯存設備內備用。
  9. 尊重顧客的選擇,按顧客的需要,提供醬芥、紙巾等服務及列明相關的收費標準。
  10. 應顧客的要求,提供具商號資料的發票或收據。
  11. 推廣及宣傳等資訊需適時更新,並確保內容準確有效。
  12. 現金代用劵及優惠劵等(如有)必須清晰仔細列明有效期及使用細則,同時,應制定政策,確保貨源供應充足及提供準確訂位資訊,以便消費者能如期按細則使用。
  13. 支持環保。
旅遊服務業行業(外遊團)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之“旅遊服務業行業(外遊團)守則”

  1. 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
  2. 誠懇、熱心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3. 合同內須清晰訂明以下事項,行文應易於閱讀理解,並須向消費者詳細解釋,使其知悉及瞭解:
    1. 對消費者所負之責任;
    2. 團費、其他收費項目及其費用,金額須以澳門元清晰標示;
    3. 團費不包括之費用項目(如保險、簽證費、行李超重費等)
    4. 於旅遊目的地可能收取之費用,並列出有關貨幣及參考價格;
    5. 包團之一般政策及其金額之計算方式(如適用);
    6. 對於消費者取消行程之一般政策;
    7. 更改行程之一般政策;
    8. 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戰爭、政治動盪、恐怖襲擊、天災等)而取消/變更行程之處理方式。
  4. 設有特定機制以保障消費者的個人私隱。
  5. 確保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原則。
  6. 主動以清晰的書面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以下旅遊產品資訊:
    1. 所有收費項目(包括團費、機場稅、燃油附加費等);
    2. 自費項目及其參考價格(如適用);
    3. 往返交通的方式及時間;
    4. 機種、航班及艙位類型;
    5. 當地乘坐之交通工具;
    6. 當地食宿的安排,包括酒店星級及所入住的客房類型;
    7. 遊覽景點及行程安排。
  7. 如有任何變更或取消行程之情況,須於合理期限內通知消費者,並為其提供適當及合理之其他選項,以確保消費者有充足時間重新選擇及規劃。
  8. 於行程進行期間,如消費者遇上問題,應全力協助其解決。
  9. 提供具有商號基本聯絡資料之發票,並列出收取之所有費用明細。
  10. 商號進行的宣傳推廣及廣告活動的內容,必須是事實,不得有誤導成份。
  11. 制定內部指引,確保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維持良好溝通 (如航空公司、當地接待之旅行社及酒店等)。
寵物產品零售及服務業行業守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公佈“寵物產品零售及服務業行業守則”,凡“誠信店”均須遵守,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及優質的寵物產品及服務。

    寵物產品零售:
  1. 必須為消費者提供產品的詳盡資料,包括售價、產地來源、保質期、成份或產品標籤等;
  2. 必須提供產品的正確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3. 不出售已證實為危險的產品及承諾回收;
  4. 真正減價產品才可宣傳為減價,如非真正減價不可標榜為減價貨;
  5. 保證產品貨源的合法性,確保產品來源可予追蹤;
  6. 必須妥善儲存產品;
  7. 出售產品前應與消費者確認寵物是否有對產品或藥物過敏;
  8. 寵物使用產品後如有不良或不適反應,應迅速為消費者解決疑問;
  9. 如向消費者推銷產品,必須保持忠誠及良好的營商手法;
  10. 不可銷售過期產品;
  11. 支持環保。
    寵物服務業:
  1. 嚴格遵守《動物保護法》的規定;
  2. 提供服務的場所必須保持衛生整潔及安全;
  3. 保證合法及專業地使用營業場所的儀器,且儀器符合安全標準;
  4. 須保持忠誠及良好的營商手法,不得以強迫、催促、不禮貌、誤導或施加不當影響等營商手法向消費者推銷服務,並須讓消費者在作出決定前,有充份考慮的時間;
  5. 應以誠信的態度處理服務預約安排,並必須準確評估本身的人力及設施的承接能力,確保在合理的時間內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6. 如有採取預繳式消費的營運模式,不得過量出售預繳式代用券或預售套票;
  7. 預繳式消費及代用券之使用條款及有效日期必須清晰列明於單據上;
  8. 對於預繳式服務,店方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逐次消費記錄憑證;
  9. 必須在消費者簽署預繳式服務合約後,相關服務才能予以作實;
  10. 交付接收時,與消費者一同檢查並確認寵物的生理狀況,並將提供服務前及服務後的寵物生理狀況予以詳細紀錄;
  11. 店方有責任在提供服務前主動瞭解寵物是否適合使用有關服務,並必須詳細向消費者說明寵物服務名稱、詳述服務的內容、所採用產品成份、服務價格、付款方式、使用期限/次數、使用限制、效果、風險及禁忌等;
  12. 為確保服務期間寵物的健康及安全,店方有責任製定服務應急流程措施指引,以及取得可即時聯繫消費者的聯絡資料;
  13. 使用服務期間或完成服務後,寵物如有不良/不適反應,需細心及妥善地為寵物作檢查,並通知消費者及解決其疑問,且應考慮接受消費者提出的要求,為寵物轉換產品、其他療程或服務;
  14. 店方如在服務前發現寵物生理狀況有異,應向消費者說明有關狀況,並可因此狀況拒絕向該寵物提供服務;
  15. 清晰標明服務內容、價格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