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委員會
根據法律第4/95/M號及法律第1/98/M號之有關規定:
性質

消費者委員會,是具有法律人格及行政和財政自治的公法人,且受本法規及其他 適用法例管制。

職責
  1. 一、消費者委員會職責為:
    1. a) 對行政當局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的政策發表意見;
    2. b) 與同類實體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3. c)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年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劃;
    4. d)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進行活動;
    5. e)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其會員活動的法例;
    6. f)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及投訴.並將之轉達有權限的公共部門;
    7. g) 對一般消費的財產及服務取得範圍所出現的輕微糾紛,提供調解,中介及仲裁的機制;
    8. h)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9. i)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2. 二、消費者委員會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每年制定及通過報告書,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機構

消費者委員會的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

責任
  1. 一、消費者委員會機構的成員對因有關決議而衍生的違反或不當事情所產生的損害共同負責。
  2. 二、參與會議並投反對票,以及缺席的成員 免除責任。
執行委員會設立及組織
  1. 一、執行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二名委員組成,由行政長官聽取全體委員會意見後委任。
  2. 二、主席及其中一名委員以全職制度擔任職務。
  3. 三、一名以非全職制度擔任職務的委員為財政局代表。
執行委員會權限
  1. 一、執行委員會的權限特別是:
    1. a) 籌備全體委員會的會議;
    2. b) 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3. c) 確保消費者委員會的行政及財政管理;
    4. d) 按全體委員會之指示,準備年活動計劃之預算和有關修正及修改、就澳門地區保護消費者政策之執行情況 報告書、消費者委員會活動報告及管理賬目等文件;
    5. e) 準備消費者委員會所必需的規章,特別是全體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內部規章之建議書;
    6. f) 審議消費者的聲明異議及投訴,和研究並採取最適當措施以解決之;
    7. g) 展開並跟進為解決消費範圍內所出現糾紛的調解、中介及仲裁程序。
  2. 二、亦屬執行委員會權限:
    1. a) 查閱行政案卷,以便蒐集有關提供與消費者的物品或服務的特徵的資料;
    2. b) 蒐集資料或報告以了解有關提供與公眾的物品或服務的價格;
    3. c) 要求官方化驗所為提供給與公眾使用的物品進行有關成分或保存 情況的化驗,或比較;
    4. d) 向行政當局及公共服務承批公司要求提供的報告,以便研究收費的形成及有關服務的質素;
    5. e) 公開有關物品或服務的特徵,質素以及價格的資料和報告。
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權限

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權限為:

  1. a) 召集有關平常和特別會議;
  2. b) 領導有關委員會的活動及確保採取履行其本人權限所必需的措施;
  3. c) 將所有須獲得全體委員會決議的事項交付該會研究,並建議採取認為對消費者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措施;
  4. d) 使執行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5. e) 對卷宗的組成和執行決定作出所必需的行為及簽署相關的往來文件或作文書處理;
  6. f) 在法院內外代表消費者委員會;
  7. g) 行使執行委員會授與的權限。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執行委員會主席 1
執行委員會委員 1
高級技術員 5 高級技術員 5
技術員 4 技術員 3
監察 - 督察 15
技術輔助人員 3 技術輔導員 7
- 行政技術助理員 4a)
總數 36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