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誌使用條款

標誌使用條款

  1. 加盟商號、誠信店(及其引申之資格)、網上誠信店標誌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下稱消委會)發出,僅限於獲消委會頒予有關資格之商號方可使用,消委會有權追究任何不當使用有關標誌的行為;
  2. 由消委會派發之加盟商號、誠信店標誌原件,須將貼於營業範圍當眼位置,以讓消費者識別;
  3. 任何在未獲消委會正式書面通知獲得有關資格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有關標誌;
  4. 除獲得有關資格之商號外,其沒有取得有關資格之附屬公司/分店/集團,不得使用有關標誌;
  5. 商號在使用有關標誌時,必需註明能讓消費者識別之資訊(如分店名稱、地址)[所有分店(相同名稱)均取得有關資格除外];
  6. 僅可使用以下樣式作宣傳,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修改;
  7. 不允許使用有關標誌以以下任何一種方式宣傳:
    • 產品或相關物品(如產品標籤、包裝紙、購物袋)
    • 合約、發票、收據
    • 對外文件(如信紙、信封)
  8. 各項廣告及宣傳品的內容必須合法、意識良好、健康、真確及不含誹謗、歧視、侮辱他人或誤導成份;
  9. 標誌之使用權自商號喪失有關資格時失效,一旦喪失有關資格,有關資格之使用權亦隨即失效,必須立刻移除所有涉及標誌的宣傳。商號須自行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及損失;
  10. 違犯此指引者,輕微者按《誠信店認可計劃》規定作出處罰;嚴重者將對外公佈,以避免消費者受到誤導;
  11. 如欲索取標誌的電子檔或查詢標誌的使用方法,可聯絡消委會。